2. 乙炔氣瓶與氧氣瓶、氯氣瓶及易燃物品分室、毒性氣體氣瓶分室、瓶內介質相互
接觸能引起燃燒、爆 炸、產生毒物的氣瓶分室。
3. 易燃氣體氣瓶儲存場所的15m范圍以內,禁止吸煙、從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,
并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。
4. 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,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立方(相當5瓶,指公稱容積為
40L的乙炔瓶)。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立方時,應用非燃燒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
存間,其中一面應為固定墻壁。
5. 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240立方 (相當40瓶)時,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存
儲倉庫,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,否則應以防火墻隔開。
6. 氣瓶應直立存儲,用欄桿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,禁止利用氣瓶的瓶閥或頭部來
固定氣瓶。
9. 盛裝不宜長期存放或限期存放氣體的氣瓶,如氯乙烯、氯化氫、甲醚等氣瓶,均應注
明存放期限。
10. 盛裝容易發生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,如乙炔氣瓶,必須規定存儲期限,
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儲存點的最高溫度,并應避開放射源。
12. 氣瓶在室內存儲期間,特別是在夏季,應定期測試存儲場所的溫度和濕度,并做好
記錄。
13. 存儲場所最高允許溫度應根據盛裝氣體性質而確定,儲存場所的相對濕度應控制在
80%以下。
14.存儲毒性氣體或可燃性氣體氣瓶的室內儲存場所,必須監測儲存點空氣中毒性氣體或
可燃性氣體的濃度。
17.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,關閉瓶閥, 如果瓶閥失控或漏氣點不在瓶閥上,應采取相應緊
急處理措施。
18.應定期對存儲場所的用電設備、通風設備、氣瓶搬運工具和柵欄、防火和防毒器具進
行檢查,發現問題及時處理。